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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444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奥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889327-9

法定代表人:颜禧敬。

被执行人:蔡坤松,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石碣镇后城区沙井西巷十二巷11号,民身份号码441522197712131018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奥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坤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2040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91.6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位于广东省陆丰市,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该院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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