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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375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和桂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镇方坤。

被执行人:张伟擎,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高梁村自然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7904240411。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伟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1068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6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省府谷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该院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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