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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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84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万剑,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北路189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50606001X。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千佛村八社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11080035。

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剑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0元及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3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50万元自2013年4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50万元自2013年5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30万元自2013年5月13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41.8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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