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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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14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唐小妹,女,壮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思林镇龙冲村龙连屯13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60629212X。

被执行人:周定昌,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莲塘镇六莲村委莲塘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312302717。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小妹与被执行人周定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定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0559.26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7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查明并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退回委托。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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