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14号
申请执行人:欧海平,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新车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11209013X。
被执行人:欧阳晒平,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老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41015623X。
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海平与被执行人欧阳晒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阳晒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345963.95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9.6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宁远县,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该院仍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