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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22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6-15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322号

原告:谭洪,男,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广州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玲。

原告谭洪与被告广州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的8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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