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322号
原告:谭洪,男,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广州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玲。
原告谭洪与被告广州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的8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