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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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6-15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民初3090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

负责人:阮玉美。

委托代理人:傅宝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邝韵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何兰芳,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何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宝珠、邝韵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二期×栋×房业主。根据被告与糖果二期开发商佛山市南海区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822410106)的约定,被告所购该单元为高层住宅。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原告为糖果二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按建筑面积以如下标准向原告缴纳管理费:高层住宅1.95元/月/平方米,商铺4.0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60元/个/月,地上车位20元/个/月。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处每日1‰的滞纳金。由此,被告在接收到该单元后应按1.9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此外,被告还应根据《糖果雅苑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缴纳公摊费。2011年6月25日,被告签署《糖果雅苑收楼确认书》,确认接收该单元并承诺交付相关费用。自接收该单元起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自2015年4月1日后被告一直拒付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缴物业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公摊电费共2313.79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41.94元及按每日欠缴费用的1‰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被告支付公摊电费212.04元、水费371元。

被告没有答辩。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糖果雅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该按照1.95元/月/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费。

3、糖果雅苑小区电费分摊办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应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公摊电费。

4、糖果雅苑小区业主收楼确认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收楼并承诺自此开始缴纳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费用。

5、催款通知函、缴费通知单、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催促其缴纳物业管理费。

6、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律师函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寄发律师函,催促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

7、欠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欠费情况。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村里横路糖果雅苑×栋×房业主。2010年8月24日,原告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村里横路糖果雅苑11栋1504房与广州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2011年5月31日更名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案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高级多层住宅1.95元/月/平方米收取管理费,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处每日1‰的滞纳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2015年4月至12月物业管理费共1541.97元、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公摊电费212.04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水费37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欠2015年4月至12月物业管理费1541.97元、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公摊电费212.04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水费371元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按欠缴费用的1‰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本院认为按每日1‰计算明显过高,而且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期限,因此,原告可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对原告超过本院核定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村里横路糖果雅苑×栋×房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541.97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被告何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村里横路糖果雅苑×栋×房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公摊电费212.04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水费371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