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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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53号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6-12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纪河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升与被告林君雄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5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纪河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4.6万元及违约金(以所欠借款14.6万元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林君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0.4元,两被告负担322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被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