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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6-0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871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荣,男,19811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劲美铝厂负责人,住南海区大沥镇钟边铁村南三巷7号,因本案于2015111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耀威,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和佛南检公诉刑追诉[2016]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226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316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荣及其辩护人李耀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荣原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恒升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劲美铝厂(以下简称劲美铝厂)负责人。劲美铝厂至今尚未支付201312月的工人工资4957元、20141月的工人工资28487元、20142月的工人工资357676元、20143月的工人工资658046元、20144月的工人工资464817元,合计1513983元。201442428日,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分别以邮寄、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劲美铝厂发出配合处理欠薪通知,但谢某荣逃匿,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2015111923许,谢某荣在山西省侯马市世纪佳园8号楼C单元501室被抓获归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谢某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谢某荣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于20145921日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予劲美铝厂,责令劲美铝厂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相关文书、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公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荣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9起至20161118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敏儿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李龙飞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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