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430号
被告人王某高受贿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页正文第15至16行中的“三、被告人王某高以谢某畅名义获得的佛山市南海骏鸣贸易有限公司17.68%的股份,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更正为“三、被告人王某高以谢某畅名义获得的佛山市南海骏鸣贸易有限公司17.86%的股份,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 判 长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