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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高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6-0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430

被告人王某高受贿一案,本院于2013426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页正文第1516行中的“三、被告人王某高以谢某畅名义获得的佛山市南海骏鸣贸易有限公司17.68%的股份,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更正为“三、被告人王某高以谢某畅名义获得的佛山市南海骏鸣贸易有限公司17.86%的股份,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丛西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李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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