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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6-0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34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伟,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高明区荷城街道大圾村80号,2008年10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1年9月26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伟在任职佛山市南海区尚明酒店总经理期间,得知尚明酒店四楼桑拿部因涉嫌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遂联系桑拿部经营者李某英,谎称用40万元疏通关系后可让涉案人员全部获得释放,李某英表示同意,并于同月先后在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56栋A梯102房、黄某伟居住的出租房、佛山市农商银行等地通过给付现金、银行汇款的方式,共支付给黄某伟21.2万元。2013年9月,黄某伟失去联系。2015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天津市滨海国际机场抓获黄某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李某英的陈述、申请书及相关辨认笔录,内容为:2012年4月25日,我的几个朋友在南庄镇尚明大酒店的休闲中心因涉黄被派出所抓捕,当天晚上22时至23时,黄某伟打电话问我那些被抓捕的朋友情况如何,我说我不清楚,还问我有没有熟人帮他们不留案底的放出来,我说没有,他说他可以托人帮我将那些涉黄人员放出来。之后几天黄某伟都打电话问我老乡的情况,我也一直没有关心,直至一个星期后,我从黄某伟处得知我的朋友没有放出来,我打电话给朋友也一直无法接通。黄某伟问我是否还要托关系放他们出来,我说能放出来就最好,他就跟我说能办好这个事情,但是需要40万元才可以将我的朋友放了。我说一下子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说先给20万元,等确定放人时付余款20万元。2012年5月4日12时左右,黄某伟来到西樵镇江滨花园56栋A梯102与我、黄某明交易,当时我先给了他10万元现金,他写了一张收条给我,内容是:“我黄某伟暂收李某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IOOOOO. 00元),特此收据,收款人:黄某伟,2012.5.4”。他还跟我说,一个月内如果涉黄人员有一个人留有案底或者有一个人没有放出来的话,就会将所有钱退回给我。约三天后,我在西樵镇江滨花园56栋A梯102房又给了黄某伟5万元现金,但没有写收据。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黄某伟打电话给我说,现在比较急忙,叫我马上付钱给他,他以短信的方式发送他的名字、中国农商银行账号给我,我就马上到中国农商银行汇了5万元给他。之后我在南庄镇政府斜对面的村里面给了他6000元,又过了一个月,他又打电话问我要6000元,我以汇款的方式给他,之后他再打电话问我要钱,但是我没有再给他了。因为之前我们一直有联系,他说可以托关系帮我把那些涉黄人员放出来。但黄某伟没能帮我把事情处理好,且人员都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我就知道被他骗了,我就要求他退钱,但他多次推搪。至2013年9月,黄某伟的电话无法接通。黄某明每次都看见我给钱。我只跟黄某伟谈担保涉黄出来的事情,酒店老板没有找我谈过,我的经理黄某明向我说过酒店方面因扫黄造成酒店部分门损坏让我赔偿,我就给了黄某明现场1万元,由他来处理酒店的赔偿。黄某伟没有对我说过酒店损坏的基础设施和房租由他暂时支付。我开桑拿会所才三天就被查封了,不会产生租金问题,且我押了25万元给酒店。

经辨认,被害人李某英指认被告人黄某伟就是诈骗的男子。

2、证人杨某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尚明大酒店的老板我、我的丈夫岑某亮和兰某琴。我是法人代表,但不参与酒店运作,兰某琴只是入股,也没有参与尚明酒店的运作。岑某亮负责酒店的运作。2011年至2012年,黄某伟是我们酒店的总经理。2012年1月,我丈夫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此他不知道2012年5月尚明酒店被查封一事。在我丈夫被关押期间,尚明酒店的大小事务都是黄某伟负责的,当时黄某伟不需要向任何人汇报酒店的情况。我从没有让黄某伟向他人收取酒店损失的补偿款,我也没有收到过黄某伟给我的补偿款。

经辨认,证人杨某银指认出被告人黄某伟。

3、证人黄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2年3月左右,我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尚明酒店的桑拿沐足部做后勤经理,李某英是南庄尚明酒店桑拿沐足部的主管。2012年5月,尚明酒店桑拿部因为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封。当时尚明酒店的经理黄某伟找到李某英说他有关系可以将因为涉黄被抓的员工给放出来,但是需要李某英给他40万元,事前先支付20万元,如果事情顺利,李某英就再支付剩下的10万元;如果事情办不成功可以将之前支付的20万元退回给黄某伟。2012年5月4日12时,黄某伟来到西樵镇江滨花园56栋A梯102房与我和李某英交易,当时李某英给了黄某伟现金10万元,黄某伟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两三天后,黄某伟又来到江滨花园56栋A梯102房拿钱,我将5万元交给他,他还问我们要不要写收据,我说不用了。隔了一个星期,黄某伟再打电话给李某英要5万元,李某英到西樵镇碧玉酒店旁的农商银行按照黄某伟短信发的帐号汇过去,当时我与李某英一起去汇钱的。后来过了没几天,黄某伟又以请人吃饭的名义向李某英要了6000元,我和李某英到他南庄租住的房子楼下给他。后来他又以个人要钱用的名义向李某英要6000元,我和李某英到上次汇钱的银行给他汇了过去。我们支付了约2l万元后就开始等黄某伟的消息,并不时打电话给黄某伟询问事情的进展,但是黄某伟一直说事情在办。李某英还给了黄某伟1万元用于赔偿尚明酒店桑拿部一些财物损失。

经辨认,证人黄某明指认出被告人黄某伟。

4、证人李某岗的证言,内容为: 2012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我姐被公安机关抓了,我从云浮赶到南庄和黄某明商量处理我姐的事,我从黄某明处得知尚明酒店的总经理黄某伟收了我姐20多万元答应过帮我姐摆平之前尚明酒店容留卖淫被南庄公安机关处理的事情,后来没有摆平。我打电话约黄某伟出来,但黄某伟一直推脱说没时间。我后来又打了几个电话给他,直接跟黄某伟说现在我姐出事了,等钱用,问他可不可以还我姐的钱。后来他答应了出来见面,当天晚上我和黄某伟在南庄新东诺酒店见了面,黄某伟对我说:“你姐出事了,我无论如何都会帮忙给你三五万元,你放心。”我问他什么时候给,他说明天。到了第二天,黄某伟说再过二天。又过了三天,我见黄某伟还是没有动静,于是我又打他的电话,他叫我先把银行卡号通过手机发给他,我就把卡号发了过去,但他还是没有汇款过来。后来,我每天打电话给他,但他不接我的电话。再过了一个星期,黄某伟打电话给我说钱已经汇到我的卡里了,但他只汇了5000元。黄某伟一直没有说欠我姐多少钱,也没有说拿我姐的钱用在什么地方。我没有见过我姐给钱黄某伟的收条,但我从我姐的住处见到她汇款给黄某伟的银行回单,其中一张是5万元的。

    5、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我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尚明大酒店任经理。2012年年初,李某英承租尚明大酒店第四层开设桑拿会所,同年5月,李某英开设的桑拿会所因涉黄被封,这使得我们酒店受到影响而停业,且杨某银催我找李某英商谈,第一个是影响了酒店的客房被查封,无法正常营业;第二个是对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以及工人薪水问题。过了几天,我和李某英就涉黄导致的酒店损失进行交涉,包括房间的损坏、酒店其他业务因涉黄而关闭带来的损失。李某英让我帮她完成桑拿会所的善后工作,修理好损坏的基础设施,让我报价给她。我安排了酒店的工作人员将桑拿会所损坏的门及基础设施修好,李某英问我费用,我说暂时算不清楚。之后李某英送了两次钱给我,但记不清楚具体时间,只记得有一次是李某英委托了一男一女到尚明大酒店门口拿了大约1万元给我,我写了一张1万元的收条给对方;还有一次是李某英通过银行给我汇款约10万元,我在尚明酒店的宿舍里写了一张收条给她。我当时拿约5万元给尚明大酒店的老板发放酒店的工资,修缮酒店损坏的基础设施以及李某英房子的租金也是由我支付的,现剩下约5万元。后李某英因涉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缓刑,她出来后找到我。我说之前的钱还剩下5万元,李某英觉得不应该花这么多钱,要求我退还10万元给她,我不同意。后李某英多次派人来尚明酒店骚扰我,让我还钱给她,因此我辞去了尚明酒店的工作,但我与李某英还有电话来往。2013年下半年后,我和李某英就没有电话往来了,但是我的号码一直没有变。杨某银有对酒店进行管理,但不是经常性,一般是将管理工作交酒店经理人员跟进,但决定性问题要向她请示并由她决定。

李某英没有找我疏通关系把涉黄人员释放,我也没有说可以用40万元办妥这件事情。李某英给我的10万元用于赔偿酒店的损失、员工工资,还有1万元是被破坏设施的修理费,后我退回了李某英弟弟5000元。

经辨认,被告人黄某伟指认了作案地点,还指认了李某英就是给钱的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其中抓获经过内容为:2015年1月9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天津市滨海国际机场内,将网上逃犯黄某伟抓获。

7、收条、存款回单、农商银行8001000064627****帐户流水,内容为:①收条内容“今我黄某伟暂收李某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收款人:黄某伟2012.5.4”。②被害人李某英于2012年5月7日向黄某伟的账户中存入5万元存入农商行8001000064627****。③农商行8001000064627****帐户流水,内容为:2012年5月7日由农信银通存入5万元,2012年6月2 7日无折存入现金6000元。

8、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起诉意见书、逮捕证,内容为:该酒店桑拿部于2012年4月23日开业,4月25日被查获;李某英涉嫌组织卖淫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拘,8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9日被移送起诉。尚明大酒店桑拿部的其他人员徐某等人均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移送起诉。

9、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内容为:2008年10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黄某伟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将财物交给其疏通关系,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10、被告人的户籍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辩解其只收取116000元,但没有承诺帮被害人疏通关系。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黄某伟收取被害人李某英的数额问题及其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李某英陈述,黄某伟向李某英承诺收取40万元帮助将尚明大酒店桑拿部被抓的人员搞出来,并约定先收20万元;李某英五次通过现金或转帐形式向黄某伟支付共21.2万元。该事实有全程陪同李某英与黄某伟商谈及付款的证人黄某明的证言证实,还有收条、存款回单、农商银行帐户流水、证人李某岗的证言相佐证,另外,尚明大酒店的法人即证人杨某银表示没有委托黄某伟向他人收取酒店损失的补偿款,也没有收到过黄某伟给她的补偿款。可见,李某英的陈述是可信的,足以认定黄某伟承诺以40万元帮助李某英疏通关系,将被抓获人员无罪释放,并收取了李某英21.2万元的事实,被告人的相关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诈骗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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