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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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6-0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60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然,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九江镇上西先锋村136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志霏,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先锋村136号。

辩护人霍彩娥,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先锋村13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邓志霏、霍彩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5日15时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政府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张贴催收鱼塘租金欠款告示,后被被告人邓某然、邓甲然(另案处理)等村民围住,要求工作人员撕走告示,否则不允许工作人员驾车离开。九江镇派出所民警及治安队员接到处警通知后到现场劝说村民。经劝说无效后,民警及治安队员欲带走邓某然、邓甲然等妨害执法的村民。期间,邓某然反抗挣脱民警和治安队员的控制并抓伤治安队员李某荣。多名村民在民警和治安队员抓捕过程中暴力反抗,致民警谭某伦、治安队员关某恒等人受伤。2014年9月16日,邓某然在东莞市0324号通道出境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陈某强、关某恒、李某荣、周某棠肢体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谭某伦、潘某强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内容为:2014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然在东莞市0324号通道出境时被查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白某光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9时许,我们九江镇政府宣传办委托九江镇灵泉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去上西先锋村村委会址张贴一张《致村民的一封信》。当灵泉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书贴到村委会的告示栏后,二三十名男女村民围住工作人员的汽车,不让工作人员离开,并要求镇政府部门人员自行将告知书撕走,否则就不让工作人员驾车离开。我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向上级作了汇报。随后,民警到场处理。一直到当天16时许,村民还是不让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离开。当时民警劝说无效后,强制将村民带离现场,围堵汽车的村民都有暴力反抗。我只知道有几名民警的手被村民打伤了。

2.证人傅某一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9时许,我所在的灵泉广告公司受九江镇政府宣传办的委托去上西先锋村会址贴告知书。我和同事“阿其”驾车去到上西先锋村会址,将告知书贴到告示栏后,就有二三十名男女村民围住我们的汽车,不让我离开,同时要求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告知书自行撕走。我们就打电话通知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当民警要强制将村民带离的时候,村民也进行了暴力反抗。一直到16时许,村民还是不让我们离开。最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民警先行离开现场,我也跟着离开现场。

3证人朱某初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0时许,我接到通知称九江镇政府叫去上西先锋村会址贴告知书的人员和车辆被村民围堵在会址了。我和另外四五名同事去上西先锋村会址了解情况,看到二三十名村民围住停放在告示栏前的汽车。经了解,我得知村民要求镇政府人员自行将告知书撕走,否则不能让工作人员驾驶的车辆和人员离开。不久,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民警到现场处理了。一直到16时许,村民还是不让工作人员离开。当民警要强制将村民带离时,村民也进行了暴力反抗。最后,我和政府工作人员、民警先行离开现场。我知道有几名民警的手被村民打伤了。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陈某强的陈述,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6时许,我们接到通知到九江派出所集中后,一起到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处。我看到现场的一条村道口被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堵塞,而在村道内的一台镇政府工作车辆被二十多名村民围住。我们对村民做了长时间的劝说工作,叫他们让政府工作车辆离开,但围堵车辆的村民仍然阻止车辆离去。我根据领导指示准备将混凝土搅拌机推开时,几名村民就蹲在搅拌机下面不肯出来。我们只好劝说村民离开,但个别村民还是堵在搅拌机的前后,阻止民警将搅拌机推开。经过长时间劝说无效后,我们对堵住搅拌机的村民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措施,但遭到村民的暴力反抗,其中五六名男女情绪非常激动,并用力推撞我们。我看见一名男子拿起地上的砖头想打我们的工作人员,但被我们控制住。有一名男子上来推撞我们,我用盾牌挡住他,并用语言控制对方,但对方拼命冲过来,并想抢我的盾牌。在争夺中,我被对方抓伤了右手臂。后来为了制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我们民警和治安队员只好撤离现场。我们到场的民警全部穿警服,治安队员也都穿着制服。

2.被害人关某恒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6时许,我们接到通知到九江派出所集中后,一起到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处。到达现场时,我看见现场聚集了很多村民,村道口有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堵塞了一辆镇政府工作的车辆。民警对聚集的村民做了长时间的劝说工作无效后,我们按照指示对堵住混凝土搅拌机的村民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措施,但我们遭到村民的暴力反抗,其中有五六名男女村民的情绪异常激动,他们用手推撞我们,不让我们拉开他们。我的右手手背被一名男村民抓伤了。当时有四五十名村民在现场起哄叫骂,但真正阻碍我们执行公务的只有六七名男女村民,他们都是中老年人。

经辨认,被害人关某恒指认被告人邓某然是有份参与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男子。

3.被害人李某荣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6时许,我们接到通知到九江派出所集中后,一起到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处。到达现场时,我看见现场聚集了很多村民,村道口有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堵塞了一辆镇政府工作的车辆。当民警对聚集的村民做了长时间的劝说工作无效后,我们按照指示对堵住混凝土搅拌机的六七名村民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措施,但我们遭到村民的暴力反抗,他们用手推撞我们,不让我们拉开他们。我的左右手臂被一名男村民抓伤了。当时有四五十名村民在现场起哄叫骂,但真正阻碍我们执行公务的只有六七名男女村民,他们都是中老年人。

经辨认,被害人李某荣指认被告人邓某然是抓伤其手臂的男子。

4.被害人潘某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6时许,我接到九江镇处警中心的指令称:“九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上西先锋村张贴宣传告示时,政府工作人员遭到先锋村的二十多名村民阻碍,且村民将工作人员的车辆堵塞在村道上不让离开”。我随即和其他民警赶到现场。我看见现场一条村道被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堵塞,在村道内的一台政府工作车辆被二十多名村民围住。我们对村民做了长时间的劝说工作,但是闹事的村民还是不听劝说,执意阻止镇政府工作车辆离去。我所民警准备将搅拌机推开,其中有几名村民还蹲在混凝土搅拌机下面,情况非常危险。于是,我和其他民警上前劝离蹲在搅拌机下面的村民,而个别村民还是堵在搅拌机的前后,阻止民警将混凝土搅拌机推开。经过长时间劝说无效后,我和其他民警对混凝土机下面的村民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措施,但是遭到村民的暴力反抗。我伸手拉走一名堵在搅拌机后的男性村民时,该村民用嘴咬伤了我右手手臂以及左手的上臂,其他民警也遭到村民的攻击而受伤。后来为了制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我和其他民警先退出了现场。

经辨认,被害人潘某强指认了被告人邓某然有份参与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5.被害人谭某伦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6时许,我接到通知后到九江派出所集中,然后一起去到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处。到达现场时,我看见现场的一条村道被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堵塞,村道内的一辆镇政府工作车辆被二十多名村民围着。我们对村民做了长时间的劝说工作,叫他们让政府工作车辆离开,但围堵车辆和其他闹事村民就是不肯让政府工作车辆离开,继续阻止工作车辆离去。见到劝说无效后,我所民警指示将堵在村道的混凝土搅拌机推开,但是几名村民就蹲在混凝土搅拌机下面不肯出来,情况非常危险。我们在场处置的民警和治安队员就劝蹲在搅拌机下面的村民离开,但个别村民还是堵在搅拌机的前后,阻止民警将搅拌机推开。经过长时间劝说无效后,我们就按照指示对堵住搅拌机的几名男女村民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措施时,遭到八九名村民的暴力反抗,他们用手推撞、打我们民警和治安队员,不让我们拉开他们。后来为了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我们民警和治安队员只好先暂时离开现场。我的右手手臂被一名村民抓伤。

经辨认,被害人谭某伦指认了被告人邓某然有份参与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6.被害人周某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16时许,我接到通知后到九江派出所集中,然后一起去到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处。到达现场时,我看见现场聚集了很多村民,村道口有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堵塞了一辆镇政府工作车辆。当民警对聚集的村名做了长时间的劝说工作无效后,我们在按照指示对堵住混凝土搅拌机的六七名男女村民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措施时,我们民警和治安队员遭到六七名村民的暴力反抗,他们用手推撞、打我们,不让我们拉开他们。为了制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我们民警和治安队员只好先暂时撤离现场。我的一只手指被那些村民抓伤了。

经辨认,被害人周某棠指认了被告人邓某然有份参与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邓某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2014年7月15日9时许,我与其他村民在九江镇上西先锋村会堂门前玩,突然有九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开车过来,他们在会堂前的公示栏内张贴催交塘租等的通知。我们先锋村的一些村民意见很大,我们就堵住工作人员开来的车辆,不让他们离开并要求他们给出合理的理由。后来我和几名村民用一台混凝土搅拌机来堵住车辆的车头,不让他们开车离开。当时很多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劝说我们让他们的车和人员离开,但我们村民一直要求得到合理的解决才肯让他们离开。一直到16时许,有上百名民警来到现场劝说,要求我们村民将堵塞道路的搅拌机推开,让九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车辆离开,但我和一些村民不听劝说,仍执意用搅拌机堵塞道路。民警见我们村民始终不肯让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离开,就要强制将搅拌机拉开,我和另外二十多名村名就围住搅拌机和政府工作人员开来的车辆旁边,还有一些村民蹲在搅拌机下面。民警将搅拌机推到旁边后,我和其他二十多名村民就全部围住工作车辆周围,很多民警上前将我们带离车辆时,我和其他村名就反抗。当民警来拉开我们的时候,我们就暴力反抗不让民警拉开我们。我们在与民警的对抗过程中,有些民警的手可能被我们的人抓伤了。我们村民与民警对抗了约五分钟,民警见无法强制将我和其他村民带离现场,就暂时退出现场。当时有几名民警前来拉我,我只是用力摆脱他们拉我的手,不知道有否抓伤那些民警。

(五)鉴定意见

法医损伤检验证明,内容为:被害人陈某强、关某恒、李某荣、周某棠肢体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谭某伦、潘某强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内容为: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先锋村队址路段。

(七)视听资料

现场录像,反映: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邓某然伙同其他村民先后使用摩托车、混凝土搅拌机阻挡住一辆停放在村道上的小货车,并大声叫骂在场的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当民警将搅拌机推开的时候,邓某然等人围住搅拌机前后,并有村民暴力冲撞民警,用嘴咬民警的手臂,邓某然用手紧紧抓住小货车的雨刮,两名工作人员合力将邓某然拉开,但其仍抓住雨刮不放;邓某然等人追打一名民警并大声喊“打他,打他”,现场秩序十分混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其行为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妨害公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安人员是暴力执法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然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有否妨害公务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邓某然等人在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处理警情的过程中,使用摩托车、混凝土搅拌机制造障碍,妨碍民警解救被困的小货车,大声叫骂民警等工作人员,并用双手紧抓着小货车的雨刮,不让小货车离开,遇民警制止后极力反抗,甚至还追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然伙同他人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等人妨害公务致二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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