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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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标、谢某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6-0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79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标,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禅城区三友岗51座5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智勇,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金,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茶基村细围仔24号603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伟,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标、谢某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标与王某彪(另案处理)约定由陈某标接收他人六合彩、足球网络赌博投注,王某彪提供账号、密码,并给予陈某标不同比例的提成。2014年3月份,陈某标将被告人谢某金发展成下线,并提供账号、密码给谢某金使用,至案发时谢某金先后将其收受的林某娥等人的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交给陈某标,并收受了1万元提成。2015年8月初,陈某标提供账号给何瑞灿用于足球赌博投注,何瑞灿在该网站足球赌博投注金额超2.5万元,共计输掉7300元,并已将其中6300元交给陈某标。2015年11月13日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三友岗51座5号将陈某标抓获,起获平板电脑、手提电脑、手机、单据等,同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茶基村细围仔24号603房内将谢某金抓获,起获平板电脑、银行卡、手机等。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两被告人参与本案时间较短,赌博金额不大,接受投注人数不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陈某标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综上,请求对陈某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谢某金为最低级别的代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接受投注人员均为相熟的朋友且人数较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谢某金有固定职业,主观恶性较小;谢某金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综上,请求对谢某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标、谢某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共同参与本案,其中陈某标发展谢某金为下线并将赌博账号给何瑞灿投注,而谢某金直接使用账号接受投注,两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有大小区分,其中陈某标所起作用较大,谢某金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分,但谢某金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谢某金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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