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权,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上陵镇瑞州村委会契石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442523197109161412。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毅成鞋业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营业场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岗美沙工业区A座2号厂房。
负责人:黎敏恩。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权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毅成鞋业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38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毅成鞋业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6月份工资1280元、7月份工资4900元、8月份工资3000元、9月份工资3000元、10月份工资6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收取了工资款51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毅成鞋业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