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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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506号

发布时间: 2016-05-3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腊梅,女,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嘉鱼县高铁岭镇杨山村二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41205212X。

被执行人:佛山市天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横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腊梅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天浪门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3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月、2月、10月、11月、12月工资16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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