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
负责人:陈南欢。
被执行人:吴志沃,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月池村配龙街2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508083616。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志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本金32215.01元,至2015年9月10日止的利息5255.93元、滞纳金193.13元,以及从2015年9月11日起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4.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号牌为粤Y1A622的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查封期为两年),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