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郑琼珊,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069号17栋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307191320。
委托代理人张家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德鸿,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永安小区24幢12号,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309110019。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琼珊与被执行人陈德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申请执行人郑琼珊与被执行人陈德鸿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协议书》于2015年2月15日解除;二、被执行人陈德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紫衫湖108号房产予申请执行人郑琼珊;三、被执行人陈德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租金2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郑琼珊;四、被执行人陈德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空置费5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郑琼珊;五、被执行人陈德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产时止按每三个月50000元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予申请执行人郑琼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三、四、五判项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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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