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雷德数控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海泊二路南红石路西。
法定代表人:台建波。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欧非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村鹅溪工业园15号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肖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雷德数控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欧非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欧非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42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3.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