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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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975号

发布时间: 2016-05-3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邓凯玲,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亨田村六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904023628

委托代理人:王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斌斌,男,汉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九陂镇新圩村民委员会老寨5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106142114。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凯玲与被执行人李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斌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邓凯玲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4.4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院经调查,函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9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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