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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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679号

发布时间: 2016-05-3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佰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沙涌大道(市场A区)第8号铺。

法定代表人:冯永良。

委托代理人:邓紫聪,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剑雄,汉族,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螺岗镇东方红村委会阳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910050833。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佰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剑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佰佳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佰佳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佰佳商业中心(租户)物业服务合同》于2015年10月2日解除;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租金、管理费、设备使用费合计41661元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3887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6日起、以本金13887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6日起、以本金13887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四、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空租期损失27774元予申请执行人;五、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42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六、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51.08元并应于上述付款的同期迳付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至六项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杨敬仁、黄成琴(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按份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盐公路合生君景湾帝泓廷6栋2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200344554),已由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95号案查封、处理当中,本院将依法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当中,本院将依法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6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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