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793-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亮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发电厂大道松园工业区第一栋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亮。
委托代理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牟永尊。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亮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河北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6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1.4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号00000100147788120;石家庄市翟营大街支行)的存款29256.1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石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委托石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至今未回复。本院将执行得款扣除执行费925.16元后,余款28331.0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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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