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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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98号

发布时间: 2016-05-3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98-9号

申请执行人:黄景谦,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凤源东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801100636。

被执行人:林敏钗,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双路村洋尾,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703111949。

被执行人:范志坚,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洲滨村周湾组,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210151838。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景谦与被执行人林敏钗,范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敏钗,范志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48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2月26日至付清款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4.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2)佛南法里执字第384号。案经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后,申请人收到执行款50000元。

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9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委托浙江省泰顺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林敏钗有银行账号。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敏钗在杭州亲亲家园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2261202010906502)的人民币存款2138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并委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敏钗在上海市营口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22021001094846158)的人民币存款2138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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