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3-8号
申请执行人:陈加录,男,汉族,1946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关店乡白湾村郑刘组,现住址河南省潢川县春申街道西关社区羚锐2号楼东单元3楼,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4608105812。
申请执行人:胡秀珍,女,汉族,1950年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5001065820。
申请执行人:陈思明,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103235817。
申请执行人:郑学荣,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6804135882。
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9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810105827。
被执行人:喻学长,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靠山集村明星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012231634。
被执行人:喻学仁,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靠山集村明星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803021639。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加录、胡秀珍、郑学荣、陈思明、陈小红与被执行人喻学仁、喻学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喻学仁、喻学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五申请执行人赔偿133570.3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两被执行人各负担案件受理费3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喻学仁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5359.29元(已将该笔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委托河南省潢川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