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51-13号
申请执行人:黄丽丽,女,壮族,199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许村六沙屯16-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9809162721。
被执行人:黎建权,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岭机械厂11幢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50815361X。
被执行人:刘振宇,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村刘氏大街二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03114017。
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唐家镇军营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203042787。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丽丽与被执行人黎建权、刘振宇、李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28号、(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建权、李海燕应赔偿82387.46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被执行人刘振宇应赔偿41193.73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黎建权的银行存款4066.33元并已退给申请人。另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建权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扣押了黎建权的现金1000元、苹果手机一台,现金已退给申请人,手机也作价5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本院并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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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