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74-18号
申请执行人:尹晓忠,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观音桥巷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112044231。
被执行人:许以威,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濂三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202203616。
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晓忠与被执行人许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许以威应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共9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9.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佛南法里执字第284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7月28日,申请人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7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许以威名下有一间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濂三巷4号的房屋【房屋权利证号:2108391,土地证号:集用(1989)057469号】,本院依法查封、拍卖上述房产,经降价两次,三次拍卖仍未能成交。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恢复执行。
另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续封了属被执行人许以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濂村三巷4号房屋【房屋权利证号:2108391】,查封期间为3年,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续封了属被执行人许以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濂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89)057469号】,查封期间为3年,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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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