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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159号

发布时间: 2016-05-3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6647883-4。

负责人:牟果。

被执行人:于莲英,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厉庄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20512800X。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莲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偿还借贷本金918758元并从2015年1月26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93.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紫杉湖123号的房产(查封日期为2016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人须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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