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36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辉(绰号“瘦鬼”),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东县吴集镇伴岭村三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战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萍,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北路141号1单元7-1,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永同,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锋,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章县迎春镇光明村委会第8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云,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宜章县迎春镇奇石村委会第6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源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标(曾用名彭嘉标),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章县迎春镇奇石村委会第8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因赌博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罚款500元,因本案于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晏,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俊,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宜章县迎春镇奇石村委会第13组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三林,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阳县羊角塘镇白塘村7组125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彭某俊、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七名被告人及各相关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始,彭某文(另案处理)伙同多人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唐边居委会牛溪村内的废弃鸡棚、里水镇和顺北洲村一花场树林内开设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聚赌的赌场,吸引不特定的群众参赌,从赌资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彭某俊、王某以不同的形式依附上述赌场,以领取“好处费”等方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赵某辉在赌场负责发牌,从赌资中抽水;杨某萍在赌场中负责清点以及保管水钱;黄某锋在赌场中负责清点、保管水钱、维持赌场秩序;彭某云在赌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看风;彭某标在赌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王某在赌场负责看风;彭某俊在赌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以及放贷给他人参赌。
同年12月7日,民警查处上述位于南海区狮山镇唐边居委会牛溪村内的赌博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辉等涉赌人员近40人,起获赌具一批、无人认领的赌资2290元,分属各人所有的赌资90731元。归案后,赵某辉及被告人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王某供述了上述经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最小下注10元,没有上限。当晚我没有参与赌博,因为当晚我没有钱,我只是想去赌场收利是。赌场有两名男子派牌抽水,其中一名男子年约30多岁,身高约170厘米,中等身材;另一名男子叫“阿康”,约30岁,身材瘦小。派牌男子每盘抽水100元至800元,抽到约1万元交给“老表”,“老表”拿到水钱后马上和“艺哥”平分,各自叫他们两名女朋友保管。
赌场是“老表”和“艺哥”(男,约30多岁,中等身材,身高约175厘米)两人合伙开的。我只见有一名男子在赌场内放贷。赌场内有免费提供水、香烟等,结束后有利是派。赌场没有固定安排车辆接送我们。赌场在两个地方开过,一个在里水镇和顺一个花场内,另一个在狮山镇唐边牛溪村原味农庄的鸡棚内。赌场有三四名男子看风,我只认识王某和一名外号“大学生”的男子。赌场还有一名男子维持赌场秩序。
证人陈某军指出彭某文就是赌场老板“老表”,金某才是赌场老板之一“艺哥”,黄某明是“老表”的女朋友,保管水钱,被告人杨某萍是“艺哥”的女朋友,保管水钱,被告人赵某辉在赌场中派牌抽水,王某宽在赌场中放数,陆某国是开车搭他们去赌场的司机,周某康是“阿康”,彭某红是“大学生”,被告人彭某云是赌场工作人员。
2、证人彭某云的证言,内容为:
3、证人李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李某军指出彭某文是赌场老板“小文”,被告人黄某锋是负责看场的“细江”,被告人赵某辉及王某宽、曾某华、杨某燕、招某文有份下注参赌,周某康是发牌抽水的人。
4、证人唐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唐某华指出陆某国是开车的“阿国”,被告人赵某辉是发牌抽水的人,被告人王某、杨某萍及王某林、杨某燕、罗某玲、彭某云、陈某灿、陈某军、刘某、彭某文、金某才有份下注参赌。
5、证人杨某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杨某燕指出彭某文是赌场老板“老表”,被告人彭某俊、彭某云在赌场内维护秩序,被告人杨某萍、赵某辉及叶某林、曾某华、罗某玲、刘某、招某文、金某才有份下注参赌。
6、证人邓某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邓某美指出彭某云、刘某月是与其一起到农庄的人,被告人彭某俊是“胖子”。
7、证人欧某红的证言,内容为:
证人欧某红指出赵某辉是“瘦鬼”,彭某文是“老表”,彭某红是“大学生”,被告人黄某锋、彭某云、王某负责看场,指认了被告人杨某萍。
8、证人陈某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陈某灿指出被告人王某和彭某红负责看风,被告人赵某辉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彭某云、彭某俊、彭某标维持赌场秩序,彭某文是赌场老板“老表”,金某才是赌场老板,被告人杨某萍是“学艺”女朋友,黄某明是赌场老板女朋友,周某康负责发牌和抽水,王某宽、罗某玲负责放数。
9、证人彭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赌场有两个地方,分别是狮山镇原味农庄旁的鸡场和里水镇和顺一个花场屋子里。赌场老板是彭某文,外号“老表”,一名叫“阿荣”的和一名叫“艺哥”的都曾经是股东。赌场发牌和抽水的是“阿康”和“瘦鬼”。赌场有人看风,我知道的有彭某红(外号“大学生”)、彭某云。彭某红负责看风,彭某云偶尔看一下风。彭某云除了看风还在赌场看场。赌场有人放数,我认识的有“宽哥”、“阿灿”、“胖子”。“艺哥”主要在赌场赌博,我听说他有参股。
证人彭某军指出金某才是“艺哥”,彭某文是赌场老板,被告人赵某辉是“瘦鬼”,周某康是“阿康”,王某宽、罗某玲、熊某威、陈某灿是放数的人,被告人黄某锋负责数水钱和保管水钱,指认了被告人彭某云、彭某红。
10、证人王某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赌场内有一名男子负责发牌及抽水,每晚抽水四五万元。赌场共有四名男子负责看风。我听说赌场老板外号“老表”。有一对夫妻在赌场内放数。我听陈某灿说和顺的花场及狮山的赌场是同一个老板。我去过和顺花场一次,狮山赌场七次。
证人王某林指出被告人王某在赌场看风,被告人彭某云在赌场负责保管水钱,被告人赵某辉在赌场负责发牌,王某宽、罗某玲在赌场放数,彭某文是赌场老板“老表”。
11、证人廖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该赌场只有一人负责派牌和抽水。
证人廖某军指出刘某、罗某玲有份下注参赌。
12、证人彭某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和朋友来到南海区狮山一个农庄旁的废弃鸡棚内参赌时被民警抓获。
证人彭某林指出叶某林、罗某玲、廖某军、刘某、曾某华、彭某标、招某文有份下注参赌。
13、证人叶某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叶某林指出彭某文是“老表”,曾某华、彭某林、王某林、招某文有份下注参赌。
14、证人曾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证人曾某华指出被告人彭某标及杨某燕、叶某林、罗某玲、彭某云、彭某林、廖某军、刘某、招某文有份下注参赌。
15、证人罗某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赌场老板是“老表”和杨某萍男朋友。有两名男子发牌,其中一名外号“瘦鬼”。发牌的人负责抽水,散场时把抽水钱交给杨某萍。赌场有人放数。“老表”用一张纸皮来计数。
证人罗某玲指出被告人赵某辉是“瘦鬼”,周某康是负责发牌和抽水的人,金某才是被告人杨某萍男朋友即赌场老板,被告人彭某标及陈某军、刘某负责放数。
1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相关扣押清单及起获的赌资、赌具、记账本的照片,内容为: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内容为:
18、各被告人户籍及人口信息、健康检查笔录。
19、被告人赵某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该赌博团伙有二个赌博窝点,一个在里水镇和顺北洲村一个花场的树林里,一个在狮山镇原味农庄的鸡棚里面。2015年11月中旬,我在里水镇和顺北洲村一个花场的树林里的赌场发过两次牌,在狮山赌场“阿康”上厕所时,我帮他派牌。我发牌时每天收500元工资。我在狮山赌场帮“阿康”发牌没有工资。我也负责抽水。同年12月初,赌场搬到狮山后,杨某萍男朋友“学义”入股,“阿康”抽水,水钱交给王某明,王某明再和杨某萍对数。我发牌时一天抽水约1.5万元。赌场有几名男子看场。一名外号叫“大学生”的人负责看风。一对夫妻在赌场放数,女的叫罗某玲。罗某玲借钱给我们,“小老表”会记住,散场时“小老表”统计罗某玲他们放了多少钱出去。
赌场老板“小老表”和“学义”各占一半股份。我被抓前一天在那发过牌,“老表”说第二天发工资给我。我在和顺花场发过二次牌,在原味农庄发过二次牌,共收了1300元工资。我被民警扣押的3000元现金是水钱。
被告人赵某辉指出彭某文是赌场老板“小老表”,金某才是赌场老板“学义”,被告人彭某云、黄某锋是负责看管水钱和数水钱的人,被告人彭某标是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搬台凳和水,王某宽、罗某玲是放数的人,被告人杨某萍及黄某明负责看管水钱和数水钱,彭某红是“大学生”,周某康是“阿康”,被告人彭某俊及唐某华、彭某军、陈某灿等人有份下注参赌,指认了赌场所在的地点。
20、被告人杨某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没有开设赌场,我男朋友金某才有份开设赌场,他叫我帮他看管抽水钱。赌场是“老表”开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被抓时的原味农庄,另一个是南海区和顺一个花场里。赌场股东中“老表”是固定的,其他股东不固定。我被抓当晚,赌场是“老表”和金某才合伙开的。他们合伙搞了3天赌场。
赌场里有人负责发牌、抽水、看风、看场和放数,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是“老表”安排过去的,金某才只是叫了我和赵某辉在赌场帮忙管一下抽水钱。赌场里由赵某辉和“阿康”负责发牌和抽水,其中“阿康”发牌次数多一点。2015年12月7日,金某才把分到的水钱交给赵某辉保管。我被抓身上有5592元,其中4000元是“老表”和金某才给我保管的,另外1592元是用来赌博的。黄某锋还在赌场里负责看场。“老表”在一张纸皮上记赌客赌钱情况,到散场时按赌客赌资和下注额给红包。赌场里有免费提供香烟、饮料。赌客少的时候有一二十人,多的时候有三四十人。金某才叫了我和我妹妹杨某燕,还有赵某辉和我表妹欧某红。
被告人杨某萍指出被告人彭某云负责看风、看场,周某康是“阿康”,黄某明保管水钱,王某宽、罗某玲、熊某威是放数的人,彭某文是赌场老板“老表”,金某才是赌场老板,指认了被告人赵某辉、黄某锋。
21、被告人黄某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跟彭某文是同学,他外号是“老同学”,在赌场看管水钱。2015年6月下旬,我开始在彭某文的赌场工作。彭某文赌场有二个,分别是原味农庄鸡棚内和里水镇和顺一个花场里面的树林。原味农庄赌场,彭某文和“学义”是股东。我看水钱时站在发牌人后,发牌抽水的人抽水到1万元时将钱递给我,我数钱然后交给彭某文。股东“学义”派外号叫“瘦鬼”的人跟我一起管理水钱。他有时会帮彭某文发牌。彭某文女朋友“小明”在赌场时我不用看管水钱,由她来看管。“瘦鬼”数钱后交给“小明”,“学义”女朋友杨姐核对。一天最少抽水三四千元,最多时三四万元,平均每天约2万元。
赌场不是每天都开工,开工前彭某红(外号“大学生”)的老乡会打电话给我。他负责在外面看风。赌场有三四个看风,其它我不认识。“阿康”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彭某云、彭某标负责看场。有一对夫妻在赌场放数。
被告人黄某锋指出彭某文是赌场老板,金某才是赌场老板“学义”,周某康是“阿康”,被告人赵某辉是“瘦鬼”,被告人杨某萍和黄某明负责保管水钱,罗某玲、王某宽负责放数,指认了被告人彭某红、彭某标、彭某云及开设赌场的地点。
22、被告人彭某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在赌场帮忙,散场时领一点工资。赌场在农庄和顺一个花场轮流开。赌场老板是“老表”。被抓当天,赌场是“老表”和“艺哥”合伙开。“阿康”、“瘦鬼”负责发牌、抽水。“老表”指定他女朋友王某明和黄某锋来帮他数水钱和保管水钱。艺哥叫杨某萍帮他数水钱和保管水钱。抽水多时有两三万元,少时有三四千元。赌场看风的有三四个人,其中一个外号是“大学生”。看场的有三四个人,有彭某、彭某佳、“阿灿”。我能认出几个放数的人,其中有看场的“阿灿”、刘某月、彭某俊。每一次放数,“老表”都会用一张纸皮记起来。“老表”叫了一些人去赌场帮忙,主要是开场前去摆好凳子、桌子、矿泉水等,散场时把东西收拾好。我总共收了四五千元。
被告人彭某云指出彭某文是赌场老板“老表”,金某才是赌场老板“艺哥”,周某康是“阿康”,被告人赵某辉是“瘦鬼”,被告人黄某锋是看场和保管水钱的人,被告人王某是看风的人,彭某红是“大学生”,唐某华、彭某佳、彭某、王某林、陈某灿是看场的人,被告人彭某俊及王某宽、熊某威、罗某玲、江某汐、刘某月、曾某华是放数的人,被告人杨某萍及黄某明是保管水钱的人。
23、被告人彭某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被告人彭某标指出金某才是赌场老板,彭某文是赌场老板“文文”,周某康是“阿康”,彭某红负责看风,王某宽在赌场放数,被告人黄某锋负责看场,被告人杨某萍、彭某俊及唐某华、熊某威、杨某燕、叶某林、曾某华、罗某玲、彭某云、彭某林、彭某军、程某、廖某军有份下注参赌,彭某是“波来”,黄某明是“小明”。
24、被告人彭某俊的供述,内容为:
2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
赌场在两个地方开设,一个是牛溪村原味农庄,另一个是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一个花场附近的树林里。赌场老板有几个,我就知道其中一个是“老表”。陆某国、唐某华、陈某灿都有放数。赌场里有人负责看场。赌场赌客每天有三四十人。
被告人王某指出金某才是赌场老板“老表”,彭某红是“大学生”,彭某佳是“快到碗里来”,被告人彭某俊及陆某国、唐某华、陈某灿、刘某月、彭某云、刘某、王某林负责放数,被告人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彭某俊及彭某负责看场,周某康负责发牌和抽水,黄某明是老板女朋友,负责保管水钱。
公诉机关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王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标、王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彭某云辩称其在赌场看场,没有看风,且在侦查阶段没有指证彭某俊有放数。
被告人彭某俊辩称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
被告人赵某辉的辩护人以赵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萍的辩护人以杨某萍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云的辩护人以彭某云在赌场没有看风仅负责看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标的辩护人以彭某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俊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彭某俊有在赌场中看场和放数的事实,即使认定彭某俊有参与开设赌场, 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彭某俊、王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的供述查明,民警从赵某辉处扣押的3000元和从杨某萍处扣押的4000元均是赌场抽水款。
关于被告人杨某萍的辩护人提出杨某萍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杨某萍与本案中指控的其他被告人相比较,其并不比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小,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某云提出其仅是在赌场维持赌场秩序而没有看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萍指证被告人彭某云负责看风、看场,证人彭某军指证彭某云在赌场看场和偶尔看风;被告人黄某锋、王某及证人杨某燕、欧某红、陈某灿均指证被告人彭某云负责看场。综上,本案中除杨某萍、彭某军指证彭某云有看风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案现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彭某云有看风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具有理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某俊提出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云指证彭某俊有看场和放数,被告人王某指证被告人彭某俊负责放数和看场,证人杨某燕指证被告人彭某俊在赌场内维护秩序,证人陈某灿指证被告人彭某俊是维持赌场秩序的工作人员。综上,彭某云、王某、杨某燕、陈某灿均指证彭某俊在赌场负责看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彭某云、王某反映彭某俊有放数的行为,虽彭某云当庭称其之前没有指证彭某俊有放数,但其当庭翻供没有合理理由,本案又无其他相反证据,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彭某俊在赌场放数的事实。退一步说,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彭某俊有参与开设赌场看场的事实,是否认定放数对其定罪并无影响。彭某俊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彭某俊、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黄某锋、彭某云、彭某标、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赵某辉、杨某萍、彭某云、彭某标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自被告人赵某辉处扣押的1710元由暂扣机关予以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29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自被告人杨某萍处扣押的1592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408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自被告人黄某锋处扣押的193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07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自被告人彭某云处扣押的129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2871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彭某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彭某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自被告人彭某俊处扣押的15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50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自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8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2920元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八、扣押的无人认领的现金2290元,从被告人赵某辉处扣押的3000元,从被告人杨某萍处扣押的4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木台一张、胶凳四张、台布一张、纸皮一块、麻将一只、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并销毁;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苹果手机一台,予以发还权属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俊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