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 粤0605刑初18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强,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信宜市池洞镇排田旺兆坪村36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7日被羁押,因无证驾驶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强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安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某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强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张某强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