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 粤0605刑初184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平,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洪江市岔头乡新江村六组,因本案于2016年5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平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某平酒后驾驶粤YNX0**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向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4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向某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向某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平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向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