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732号
自诉人吴某如,男,
自诉人陈某金,女,
自诉人吴某钊,男,
自诉人吴某静,女,
被告人黎某胜,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下瑶西一村西二巷46号。
自诉人吴某如、陈某金、吴某钊、吴某静以被告人黎某胜犯故意杀人罪为由,于
自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吴某如、陈某金、吴某钊、吴某静对被告人黎某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