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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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如、陈某金、吴某钊、吴某静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16)0605刑初732

自诉人吴某如,男,194068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附城镇南山村15号,系被害人黎某胜的父亲。

自诉人陈某金,女,19471226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黎某胜的母亲。

自诉人吴某钊,男,1996914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黎某胜的儿子。

自诉人吴某静,女,1993216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黎某胜的女儿。

被告人黎某胜,男,1988227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下瑶西一村西二巷46号。

自诉人吴某如、陈某金、吴某钊、吴某静以被告人黎某胜犯故意杀人罪为由,2016215向本院提起控诉。

自诉人诉称2014122921许,被告人黎某胜在雍景湾酒店持刀捅刺被害人黎某胜的左脸部和左胸部,致被害人当场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自诉人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吴某如、陈某金、吴某钊、吴某静对被告人黎某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

      杨虹虹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钟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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