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63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勇,男,1977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泸溪县洗溪镇峒底坪村三组,2001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7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2月初,被告人石某勇伙同金某连等人(另案处理)在南海区大沥镇沥北市场桥底一帐篷内开设赌场,以玩纸牌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吸引赌客参与,每天大约从19时经营到22时许,每局抽水10元到30元不等,每天抽水由300元到1000元不等。蒋某宋(另案处理)在赌场中负责发牌抽水,每天获利100元到200元费用;王某华(另案处理)在赌场中负责看风及为参赌人员看管摩托车,每天获得30元到50元费用;杨某生(另案处理)在赌场中放数并获利。12月23日21时许,民警到现场抓获金某连、蒋某宋、杨某生、王某华以及多名参与赌博人员,查获赌资26000元。2016年3月1日民警在大沥镇豪美市场百样有饭店抓获石某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勇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在抓获涉案赌场的同时起获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761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