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刑初140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川,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下广村一组,
被告人杨某平,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三冲村坪村一组,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三冲坪村一组,
被告人高某飞,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三冲坪村一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川、杨某平、杨某、高某飞犯盗窃罪,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高某飞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接受治疗无法出庭,致使无法对其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高某飞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罗 佳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