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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61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以(2016)0605刑初1610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6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彭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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