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刑初161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以(2016)粤0605刑初1610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正文第16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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