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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818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广,1997104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化州市杨梅镇竹根园江口村12016425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志刚,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5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41033许,被告人曾某广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海区大沥镇联滘路大沥医院门诊部对出路段时,与行人何某好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好受伤(未达到重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曾某广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属醉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曾某广主动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为由,请求对曾某广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4252016524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李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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