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6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雄,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磷玉村新村二巷269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莲,女,1975年2月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磷玉新村二巷269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达、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琴,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徐闻县迈陈镇田圯村18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辉,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来凤县旧司镇梅子村四组10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加果,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萱,女,1954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红旗村红东178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火兰,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年,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息县关店乡朱庄村曹三组,因吸毒于2016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雄、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孔某莲的辩护人颜延、龙某辉的辩护人李加果、朱某萱的辩护人杨火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孔某雄在其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红旗中心村17铺位内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由孔某雄提供场地、赌具,在此期间雇请被告人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等人在赌场工作,其中孔某莲在孔某雄不在时负责管理赌场,偶尔发牌、抽水及放数,邵某琴负责发牌、抽水赔付,龙某辉、刘某年负责看风,朱某萱负责打扫卫生、兑换零钱和清点抽水所得。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孔某莲、龙某辉、朱某萱的辩护人均以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起获现金31809元,其中包括从相关参赌人员处起获的23361元(已收缴)、从被告人孔某莲处起获的4528元、从被告人龙某辉处起获的910元、从被告人朱某萱处起获的2180元和无人认领的赌资8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雄、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孔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孔某莲作用较大,量刑时予以区别。孔某雄、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孔某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孔某莲、龙某辉、朱某萱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从孔某莲处起获的4528元,由公安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邵某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龙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从龙某辉处起获的910元,由公安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某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从朱某萱处起获的2180元,由公安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起获的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木台一张、纸箱一个和塑料凳七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