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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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雄、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686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雄,男,19691117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磷玉村新村二巷269,因本案于20162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3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莲,女,197527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石碣磷玉新村二巷269,因本案于20161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达、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琴,女,19861224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徐闻县迈陈镇田圯村18,因本案于20161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辉,男,198277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来凤县旧司镇梅子村四组10,因本案于20161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加果,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萱,女,195499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红旗村红东178,因本案于20161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火兰,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年,男,1971127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息县关店乡朱庄村曹三组,因吸毒于20161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雄、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4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孔某莲的辩护人颜延、龙某辉的辩护人李加果、朱某萱的辩护人杨火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6月份开始,被告人孔某雄在其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红旗中心村17铺位内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由孔某雄提供场地、赌具,在此期间雇请被告人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等人在赌场工作,其中孔某莲在孔某雄不在时负责管理赌场,偶尔发牌、抽水及放数,邵某琴负责发牌、抽水赔付,龙某辉、刘某年负责看风,朱某萱负责打扫卫生、兑换零钱和清点抽水所得。201612015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及多名参赌人员,当场起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木台一张和塑料凳七张,在参赌人员身上、木台面上和抽水箱内等处起获赌资共31809元。同年229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将孔某雄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孔某莲、龙某辉、朱某萱的辩护人均以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起获现金31809元,其中包括从相关参赌人员处起获的23361元(已收缴)、从被告人孔某莲处起获的4528元、从被告人龙某辉处起获的910元、从被告人朱某萱处起获的2180元和无人认领的赌资8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雄、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孔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孔某莲、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孔某莲作用较大,量刑时予以区别。孔某雄、邵某琴、龙某辉、朱某萱、刘某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孔某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孔某莲、龙某辉、朱某萱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29日起至20172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孔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0日起至2016719日止从孔某莲处起获的4528元,由公安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邵某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0日起至201651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龙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0日起至2016519日止从龙某辉处起获的910元,由公安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某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0日起至2016519日止从朱某萱处起获的2180元,由公安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26日起至20166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起获的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木台一张、纸箱一个和塑料凳七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员 梁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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