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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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101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卫(自报名),男,19881220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博白县东平镇枫木村圳坜队009,因本案于20151122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4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3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准强出庭支持公诉,朱某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01622许,被告人朱某卫与被害人黄某华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教育路中海公寓507房因购买摩托车的问题发生争执。后朱某卫持刀在黄某华左臂上砍了一刀,致黄某华左手臂受伤。犯罪后,朱某卫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华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朱某卫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朱某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卫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朱某卫持械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朱某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22起至20161121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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