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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韩某锋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968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8747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津市市保河堤镇龟山居委会03015号,因本案于2015115被羁押,因吸毒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1120被刑事拘留,同年127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锋,男,19771113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津市市保河堤镇龟山居委会01030号,因本案于2015115被羁押,因吸毒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1120被刑事拘留,同年127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韩某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3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14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华向被告人韩某锋购买毒品,韩某锋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要曾某带毒品回来。曾某在广州以300元购买了两包冰毒、一粒麻古,准备部分用于贩卖,部分用于吸食。当日22时许,曾某找到韩某锋,韩某锋提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李某华。后韩某锋、曾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西围村西围南三路3号一楼出租屋,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华贩卖了一包冰毒。随后,警察抓获韩某锋、曾某、李某华,当场在曾某身上起获一包白色晶体、一粒红色药丸、赃款200元,在李某华身上起获一包白色晶体。

经鉴定,从李某华处起获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1.03,从曾某处起获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1.03,一粒红色药丸,净重0.46,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韩某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韩某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20起至2016519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20日起2016519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赃款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2.5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杨虹虹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员 郭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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