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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004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滔(自报名),男199162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瑶头中西村大街四巷9号,因本案于201599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3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12172许,被告人游某滔酒后驾驶粤YBN1**小汽车乘搭杨某俊、李某辉由S121线往佛山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493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冲表路口附近路段时,车辆碰撞路中心隔离带,致车辆损坏,杨某俊、李某辉受伤。

经检测,游某滔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 8mg/lOO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某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滔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247500元予杨某俊,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该事实有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证人杨某俊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虹虹

 

二Ο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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