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00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滔(自报名),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瑶头中西村大街四巷9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滔犯危险驾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检测,游某滔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 8mg/lOO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某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滔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247500元予杨某俊,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该事实有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证人杨某俊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Ο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