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王某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154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雄,1981424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化州市中垌镇山口垌里冲村29号,因本案于20151112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雄犯诈骗罪,于201631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王某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228,被告人王某雄伙同陈某东、陈某瑞、陈甲、陈乙、陈某权(均已被判刑)和谢某生、陈某亮、董某华(均另作处理)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内的邮政储蓄银行内捡获银行业务废单,获取客户信息后,拨打废单上的被害人电话,冒充银行职员,谎称银行系统出现了故障,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汇入所提供的“银行安全账户”内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陈某平29999元。得手后,由陈甲、陈乙开车去银行柜员机取出赃款29700元。翌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将陈某东、陈甲、陈乙、陈某瑞抓获,当场缴获6万余元、作案小汽车3辆和涉案银行卡7张等物。破案后,已将赃款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王某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雄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王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2日起2016911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黄霭瑩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