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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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065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81103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大安区回龙镇关帝村四组4号,2015519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26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3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019日凌晨,被告人陶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裕丰宾馆以其身份证登记入住5401房,并在房内容留覃某玉、田某猛、文某华等三人吸食冰毒。后覃某玉向公安机关反映上述情况。同年1126,陶某到公安机关处理事宜时被民警抓获。

经现场检测,陶某的尿液中冰毒检测呈阳性,K粉检测呈阴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1126起至2016525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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