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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尧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999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尧,男,1984112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九江镇南金尚中村明星新大街新八巷2号,201515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3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117,广东九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盛世公司”)通过受让方式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政府处取得位于九江镇沙龙路南金村地段一块宗地面积为8316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九江镇南金尚中村村民被告人谭某尧与同村村民谭某文、谭某尧等人(均另案处理)因对政府征地事宜不满,遂商议毁坏九龙盛世公司在该地块所建的围墙。201412621许,谭某尧等人到九江镇沙头南金九龙盛世公司园区,推倒毁坏园区内所建的围墙和铁皮围栏,并砸毁部分监控和照明设施。

经鉴定,九龙盛世公司被损毁财物共计价值9680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员 李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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