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99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尧,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九江镇南金尚中村明星新大街新八巷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九龙盛世公司被损毁财物共计价值96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