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刘某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113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华,男1976418日出生于广东省龙门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龙门县龙潭镇南坑干坑6号,因本案于201638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3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3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华喝酒后驾驶粤LAN3**号小汽车经S121线广佛路转入佛山一环,在车辆行至佛山一环盐南路出口匝道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2mg/100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华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8日起201647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虹虹

 

二Ο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