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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966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义,男,1995123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住南海区桂城街道桂乐新村七巷8502房,2015122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晶,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义犯盗窃罪,于201634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324,本院依法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92921许,被告人梁某义假扮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高级中学学生,混入学校后,躲藏在教师楼内伺机作案。次日凌晨,梁某义来到该校A2栋教学楼,潜入高一(3)班、高一(5)班、高一(9)班课室内,盗走学生被害人梁某乐等27人放在课室书包内的人民币共2184元、广佛通公交卡2张。

2、同年10721许,被告人梁某义攀爬围墙进入西樵高级中学,躲藏在教师楼内伺机作案。次日凌晨,梁某义潜入该校A2栋教学楼高一(1)班、高一(12)班课室内,盗走学生被害人梁某斌等16人放在课室书包内的人民币共1798元。

3、同年111820时许,被告人梁某义再次假扮学生混入西樵高级中学。次日凌晨,梁某义以同样手段潜入A4栋教学楼的高三(6)班、高三(7)班、高三(8)班、高三(9)班、高三(10)班、高三(11)班、高三(12)班的课室,盗走学生被害人邓某辉等14人放在课室书包里的人民币共858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义三次盗窃,共盗得人民币4840元、广佛通公交卡2张。归案后,梁某义供述上述经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梁某义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盗得的款项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梁某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义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收据、谅解书及被害人收取失窃款项统计表查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还被盗的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退还被害人被盗款项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2日起201641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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