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96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义,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住南海区桂城街道桂乐新村七巷8号502房,
辩护人杨晶,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义犯盗窃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1、
2、同年
3、同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义再次假扮学生混入西樵高级中学。次日凌晨,梁某义以同样手段潜入A4栋教学楼的高三(6)班、高三(7)班、高三(8)班、高三(9)班、高三(10)班、高三(11)班、高三(12)班的课室,盗走学生被害人邓某辉等14人放在课室书包里的人民币共858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义三次盗窃,共盗得人民币4840元、广佛通公交卡2张。归案后,梁某义供述上述经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梁某义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盗得的款项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梁某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义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收据、谅解书及被害人收取失窃款项统计表查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还被盗的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退还被害人被盗款项及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间欢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