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92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华(自报名),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永固镇龙田村委会寨脚村236号,因吸毒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华以每克45元的价格向“光头佬”(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存放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沥表村泗园街2巷3号202房,并将该毒品用于吸食。同年
经鉴定,起获的晶体净重11.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梁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