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李某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866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新,男,198441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南边村世科里17号,因吸毒于20151119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113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新犯盗窃罪,于20162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1129许,被告人李某新途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青平市场附近小巷时,见被害人莫某萍的钱包放在裤袋内,遂走近莫某萍,趁莫正在买菜不注意之机,伸手盗走莫的钱包。得手后,李某新逃离现场并将盗得钱包内的现金250元拿走花费,将钱包等物品扔进附近河涌。同月19日,李某新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李某新主动交代上述事实。破案后,被盗财物无法起回。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32016512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员 何尔冕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员 叶焯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