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06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强(曾用名黎某长),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隆安县乔建镇太阳升村黎上屯13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65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黎某强尿液检测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黎某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黎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起获的甲基苯丙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佳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