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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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勇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104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勇,男,19866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南隅村十五巷7号,因本案于20151024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7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杰,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勇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3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准强出庭支持公诉,何某勇及其辩护人黄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9月起,被告人何某勇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58同城网站发布可以办理居住证的信息,留下自己的QQ号码和微信号码作为办理居住证的联系方式,收到相关需要办理居住证的人员信息资料后,再将相关信息资料转到佛山市各区的代办人员。代办人员变造居住证的暂住地址和有效期后,将办好的居住证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至何某勇处。从20157月起,何某勇购回打印机、油墨、居住证卡体等工具,在其家中打印并更改广东省居住证暂住地址和有效期,出售给相关购买人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被抓获时止,何某勇通过上述方式共变造、买卖居住证500余个,获利5万余元。20151024何某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某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某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何某勇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其妻子怀有身孕需要照顾为由,请求对何某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勇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居住证96个、USB4个、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2、被告人何某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325元,现暂存于本院。3何某勇的妻子现怀有身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勇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何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何某勇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勇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024日起2016423止)。

二、起获的居住证96个,予以没收并销毁;USB4个、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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