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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文、严某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字第1085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文,男,198411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南海区九江镇下西太平村太平三队201号,2015714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9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波,男,1975814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狮山镇大榄一村新屋南区11号,2015714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9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文、严某波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3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9月始,被告人关某文、严某波利用关某文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交警中队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违法为严某波办理代办交通违章、代扣分的非法业务,并按照每办理一宗不扣分的小车违章便提成25元、每办理一宗货车扣分的违章则提成10元给关某文。自20139月起至2015416止,关某文私自使用九江交警中队民警陈某泰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根据严某波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供的公民驾驶证信息,在没有核实违章当事人身份及违章事实的前提下,违规在上述平台操作生成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然后将文书编号告知严某波,由此完成违规代办违章、代扣分的非法业务合共2085宗。至案发时,关某文从中获得严某波给予的提成1733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文、严某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文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14日起2016413止)。

二、被告人严某波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14日起2016413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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