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22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红,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新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车岗镇罗坝村委罗坝上村四队39号,因吸毒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红犯盗窃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红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红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霭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