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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5-19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227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红,男,1984219出生于广东省新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车岗镇罗坝村委罗坝上村四队39,因吸毒于2016111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25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红犯盗窃罪,于20163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陈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82413许,被告人陈某红驾驶摩托车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盐秀路利万家超市购买饮料,其看见该超市收银台的台面上摆放一台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4608元),遂起贪念,乘被害人易某离开收银台为其选取饮料之机,迅速窃取了上述手机,之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201611113许,陈某红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陈某红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红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某红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5日起201654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黄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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