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87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俊,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巫溪县大河乡鹅蛋村3组48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3包分别净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俊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被告人聂某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塑料碗1个、塑料袋30个、电子秤1台,毒品甲基苯丙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间欢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


